求教:校準、檢測不用出結論,檢驗、檢定出判定,這個問題在哪個文件有明確規定?有人問,要求給出出處,昌暉儀表目前能查到的是過期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釋義中有對檢驗機構、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的解釋。但這個準則已經過期了,新的準則中沒有相關的定義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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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JF1069-2012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
3.3 測量儀器的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簡稱計量檢定或檢定 查明和確認測量儀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動,它包括檢查、加標記和/或出具檢定證書。
出處:【JJF1001-2011中的9.17】其中有一條注:在VIM中,將“提供客觀證據證明測量儀器滿足規定的要求”定義為驗證。
◆ JJF1069-2012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
3.4 檢定證書 真名計量器具已經檢定并符合相關法定要求的文件。
出處:【JJF1001-2011中的9.31】
◆ JJF1069-2012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
3.6 校準-在規定條件下的一組操作,其第一步是確定由測量標準提供的量值與相應示值之間的關系,第二步則是用此信息確定由示值獲得測量結果的關系,這里測量標準提供的量值與相應示值都具有測量不確定度。
1、校準可以用文字說明、校準函數、校準圖、校準曲線或校準表格的形式表示。某些情況下,可以包含示值的具有測量不確定度的修正值或修正因子。
2、校準不應與測量系統的調整及常被錯誤稱作的“自校準”相混淆,也不應與校準的驗證相混淆。
3、通常,只把上述定義中的第一步認為是校準。
出處:【JJF1001-2011中的4.10】
◆ JJF1069-2012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
3.7 檢測-對給定產品,按照規定程序確定某一種或多種特性、進行處理或提供服務所組成的技術操作。
注:本規范中所指的檢測,主要是指測量儀器(計量器具)的型式評價、商品量及商品包裝計 量檢驗和能源效率標識計量檢測等。
出處:【JJF1001-2011中的9.46】
其實所有的名詞解釋都有出處的要仔細看以下三個文件:JJF1069-2012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JJF 1033-2016計量標準考核規范和JJF 1001-201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技術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