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示例僅針對圖和表中提及的標準和文件的條款,不包括未提及的標準和文件要求。
方案一:計量級常壓和低壓儲罐儀表配置示意圖

方案二:非計量級常壓和低壓儲罐儀表配置示意圖
不設多點平均溫度計、油水界位儀和用于密算的壓力或差變送器。

方案三:計量級壓力儲罐儀表配置示意圖

方案四:非計量級壓力儲罐儀表配置示意圖
設多點平均溫度計、油水界位儀和用于密算的壓力或差變送器。

總體來說:根據SH/T3184-2017《石油化工罐區自動化系統設計規范》,配置方案如下:

表2 SH/T3184 表4.2.5計量級和非計量級儲罐的測量儀表設置

儲罐儀表相關標準條款摘錄
◆SH/T3007-2014《石油化工儲運系統罐區設計規范》
5 常壓和低壓儲罐區
5.4.1 容量大于100m3的儲罐應設液位連續測量遠傳儀表。
5.4.3 儲存I級和II級毒性液體的儲罐、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 m3的甲B和乙A類可燃液體儲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 的其他液體儲罐應設高高液位報警及聯鎖,高高液位報警應聯鎖關閉儲罐進口管道控制閥。
5.4.4 裝置原料儲罐宜設低低液位報警,低低液位報警宜聯鎖停泵。
5.4.5 儲罐高高、低低液位報警信號的液位測量儀表應采用單獨的液位連續測量儀表或液位開關,報警信號應傳送至自動控制系統。
5.4.6 儲罐應設溫度測量儀表。浮頂罐和內浮頂罐上的溫度計,宜安裝在罐底以上700mm~1000mm處。固定頂罐上的溫度計,宜安裝在罐底以上700mm~1500mm處。罐內有加熱器時,宜取上限,無加熱器時,宜取下限。
5.4.7 低壓儲罐應設壓力測量就地指示儀表和壓力遠傳儀表。壓力就地指示儀表與壓力遠傳儀表不得共用一個開口。壓力表的安裝位置,應保證在最高液位時能測量氣相的壓力并便于觀察和維修。
5.4.10 當儀表或儀表元件安裝在罐頂時,宜布置在罐頂梯子平臺附近。
5.4.11 應將儲罐的液位、溫度、壓力測量信號傳送至控制室集中顯示。
6 壓力儲罐區
6.3.1 壓力儲罐應設壓力就地指示儀表和壓力遠傳儀表。壓力就地指示儀表和壓力遠傳儀表不得共用一個開口。
6.3.2 壓力儲罐液位測量應設一套遠傳儀表和一套就地指示儀表,就地指示儀表不應選用玻璃板液位計。
6.3.3 液位測量遠傳儀表應設高、低液位報警。高液位報警的設定高度應為儲罐的設計儲存高液位;低液位報警的設定高度,應滿足從報警開始10min~15min內泵不會汽蝕的要求。
6.3.4 壓力儲罐應另設一套專用于高高液位報警并聯鎖切斷儲罐進料管道閥門的液位測量儀表或液位開關。高高液位報警的設定高度,不應大于液相體積達到儲罐計算容積的90%時的高度。
6.3.5 壓力儲罐應設溫度測量儀表。
6.3.6 壓力儲罐的壓力、液位和溫度測量信號應傳送至控制室集中顯示。
6.3.7 壓力儲罐上的溫度計的安裝位置,應保證在最低液位時能測量液相的溫度并便于觀察和維修。
6.3.9 罐頂的儀表或儀表元件宜布置在罐頂梯子平臺附近。
◆SH/T3184-2017《石油化工罐區自動化系統設計規范》
4 儲罐計量與測量方案
4.1 儲罐計量或非計量分類
4.1.1 儲罐儀表設計應根據儲運工藝的需要,按照計量級或非計量級設置儀表測量方案。
4.2 儲罐的儀表測量方案
4.2.1 計量級常壓和低壓儲罐
4.2.1.1 容積大于100m3的儲罐應在罐頂設置液位連續測量儀表,容積不小于1×105m3的儲罐宜設置2套,液位連續測量儀表應配罐旁指示儀顯示液位,應在控制系統中設置高、低液位報警。
4.2.1.2 應根據工藝要求在控制系統中設置高高、低低液位報警及聯鎖,信號所用的測量儀表應單獨設置,宜采用連續測量儀表,也可采用液位開關;應設置高高液位聯鎖關閉罐進口管道開關閥、低低 液位聯鎖停泵并關閉出口管道開關閥的控制方案,報警及聯鎖應在控制系統中實現。
4.2.1.3 當儲罐需要測量油品的標準體積、標準密度時,應設置多點熱電阻溫度計或單點熱電阻溫度計,測量并計算罐內油品的平均溫度,輸出信號直接接入儲罐液位連續測量儀表。
4.2.1.4 計量級儲罐應設置多點平均溫度計,安裝于罐頂,宜按照儲罐有效高度范圍內每3m等間 距平均布置的方式確定測溫點數,多點溫度檢測元件的最少點數應符合表4.2.1.4的規定;當儲罐容積小于159m3或罐高小于3m時,應設置單點熱電阻溫度計,安裝于罐下部。
4.2.1.5 熱電阻溫度計可單獨設置,也可采用與油水界位測量集成的形式。
4.2.1.6 宜在儲罐下部最低液位以下設置雙金屬溫度計,并應符合SH/T 3007—2014《石油化工儲運系統罐區設計規范第5.4.6條“浮頂罐和內浮頂罐上的溫度計,宜安裝在罐底以上700mm~1000mm處。固定頂罐上的溫度計,宜安裝在罐底以上700mm~1500mm處”的規定。
4.2.1.7 介質含水并分層的儲罐應設置油水界位測量儀表,可采用單獨的測量儀表,也可采用與熱電阻溫度計集成的形式,信號直接接入儲罐液位連續測量儀表計算實際液位。
4.2.1.8 儲罐應設置用于密度計算的壓力或差壓變送器,取源口設置在正常操作的最低液位以下、油水界位以上,輸出信號接入儲罐液位連續測量儀表或儲罐數據管理單元。
4.2.1.9 當采用靜壓法測量罐底壓力計算液位時,應采用壓力(或差壓)變送器測量密度。
4.2.1.10 低壓儲罐及需要氮氣等惰性氣體密封的儲罐,應在罐頂設置壓力變送器測量壓力,設置壓力表就地測量壓力。
4.2.1.11 壓力變送器和壓力表不得共用同一取源接口。
4.2.1.12 固定頂罐和內浮頂罐等需要氮氣等惰性氣體密封時,應設置氮封閥或壓力分程控制。
4.2.1.13 氮封閥氮氣入口管道應設置壓力表。
4.2.1.14 罐頂儀表應安裝在罐頂平臺附近,罐壁儀表應安裝在扶梯所及之處,所有儀表應便于觀察和維護。
4.2.2 非計量級常壓和低壓儲罐
4.2.2.1 容積大于100m3的儲罐應在罐頂設置液位連續測量儀表,容積不小于1×105m3的儲罐宜設2套,液位連續測量儀表應配罐旁指示儀顯示液位,應在控制系統中設置高、低液位報警。
4.2.2.2 應根據工藝要求在控制系統中設置高高、低低液位報警及聯鎖,信號所用的測量儀表應單獨設置,宜采用連續測量儀表,也可采用液位開關;應設置高高液位聯鎖關閉罐進口管道開關閥、低低液位聯鎖停泵并關閉出口管道開關閥的控制方案,報警及聯鎖應在控制系統中實現。
4.2.2.3 非計量級儲罐溫度測量僅用于過程監測,宜設置單點熱電阻配現場溫度變送器,輸出信號接入罐區控制系統。
4.2.2.4 宜在儲罐下部最低液位以下設置雙金屬溫度計,并應符合 SH/T 3007-2014《石油化工儲運 系統罐區設計規范》第5.4.6條“浮頂罐和內浮頂罐上的溫度計,宜安裝在罐底以上700mm~1000mm 處。固定頂罐上的溫度計,宜安裝在罐底以700mm~1500mm處。”的規定。
4.2.2.5 低壓儲罐及需要氮氣等惰性氣體密封的儲罐,應在罐頂設置壓力變送器測量壓力,設置壓力表就地測量壓力。
4.2.2.6 壓力變送器和壓力表不得共用同一取源接口。
4.2.2.7 固定頂罐和內浮頂罐等需要氮氣等惰性氣體密封時,應設置氮封閥或壓力分程控制。
4.2.2.8 氮封閥氮氣入口管道應設置壓力表。
4.2.2.9 罐頂儀表應安裝在罐頂平臺附近,罐壁儀表應安裝在扶梯所及之處,所有儀表應便于觀察和維護。
4.2.3 計量級壓力儲罐
4.2.3.1 應在罐頂設置2套配備罐旁指示儀的液位連續測量儀表,其中一套用于在控制系統中設置高、低液位報警。
4.2.3.2 應根據工藝要求在控制系統中設置高高液位報警及聯鎖關閉儲罐進料管道開關閥的控制方案,信號采用上述另一套液位連續測量儀表;當需要第三套液位儀表時,宜采用連續測量儀表,也可采用液位開關。
4.2.3.3 當需要測量油品的標準體積、標準密度時,應設置多點熱電阻溫度計或單點熱電阻溫度計,測量并計算罐內油品的平均溫度,輸出信號直接接入儲罐液位連續測量儀表。
4.2.3.4 計量級儲罐應設置多點熱電阻溫度計,安裝于罐頂,宜按照儲罐有效高度范圍內每3m等間距平均布置的方式確定測溫點數,多點溫度檢測元件的最少點數應符合本規范表4.2.1.4 的規定;當儲罐容積小于159m3或罐高小于3m時,應設置單點熱電阻溫度計,安裝于罐下部。
4.2.3.5 熱電阻溫度計可單獨設置,也可采用與油水界位測量集成的形式。
4.2.3.6 應在儲罐下部最低液位以下設置雙金屬溫度計。
4.2.3.7 介質含水并分層的儲罐應設置油水界位測量儀表,可采用單獨的測量儀表,也可采用與熱電阻溫度計集成的形式,信號直接接入儲罐液位連續測量儀表計算實際液位。
4.2.3.8 儲罐可根據需要設置用于密度計算的差壓或壓力變送器或其他形式的密度計,取源口設置在正常操作的最低液位以下、油水界位以上,輸出信號接入儲罐液位連續測量儀表或儲罐數據管理單元。
4.2.3.9 應在罐頂設置2臺壓力變送器測量壓力,并在控制系統中設置壓力報警,設置壓力表就地測量壓力。
4.2.3.10 壓力變送器和壓力表不得共用同一取源接口。
4.2.3.11 球罐需要氮氣等惰性氣體密封時,應設置壓力分程控制。
4.2.3.12 如需要就地液位指示儀表,不應采用玻璃板液位計。
4.2.3.13 罐頂儀表應安裝在罐頂平臺附近,罐壁儀表應安裝在扶梯所及之處,所有儀表應便于觀察和維護。
4.2.4 非計量級壓力儲罐
4.2.4.1 應在罐頂設置2套配備罐旁指示儀的液位連續測量儀表,其中一套用于在控制系統中設置高、低液位報警。
4.2.4.2 應根據工藝要求在控制系統中設置高高液位報警及聯鎖關閉儲罐進料管道開關閥的控制方案,信號采用上述另一套液位連續測量儀表;當需第三套液位儀表時,宜采用連續測量儀表,也可采用液位開關。
4.2.4.3 非計量級儲罐溫度測量僅用于過程監測,宜設置單點熱電阻配現場溫度變送器,輸出信號直接接入罐區控制系統。
4.2.4.4 應在儲罐下部最低液位以下設置雙金屬溫度計。
4.2.4.5 應在罐頂設置2臺壓力變送器測量壓力,并在控制系統中設置壓力報警,設置壓力表就地測量壓力。
4.2.4.6 壓力變送器和壓力表不得共用同一取源接口。
4.2.4.7 球罐需要氮氣等惰性氣體密封時,應設置壓力分程控制。
4.2.4.8 如需要就地液位指示儀表,不應采用玻璃板液位計。
4.2.4.9 罐頂儀表應安裝在罐頂平臺附近,罐壁儀表應安裝在扶梯所及之處,所有儀表應便于觀察和維護。
◆SH/T3136《液化烴球形儲罐安全設計規范》2024年版標準(工信部網站報批稿公示版)和2003年版標準對照(儀表自控部分)
5.1 溫度測量
5.1.1 液化烴球形儲罐本體應設置就地和遠傳溫度計。(2024年版對比2003年版無變化)
5.1.2 溫度計的選用和安裝應符合GB/T12337-2014附錄B.6的要求。溫度計安裝位置應保證在最低液位時能測量到液相的溫度而且便于觀測和維護。(2024年版新增)
5.2 壓力測量
5.2.1 液化烴球形儲罐應設置就地和遠傳壓力表。(2024年版對比2003年版無變化)
壓力表的選用應符合GB/T12337-2014附錄B.4.1的要求。(2024年版新增)
5.2.2 壓力表的安裝除應符合GB/T12337-2014附錄B.4.2的要求(2024年版新增)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a)壓力表應設置在頂部氣相空間;(2024年版對比2003年版無變化)
b)壓力表與壓力變送器不應共用開口。(2024年版新增)
2024年版刪除了2003年版中的以下內容:
5.2 單獨設壓力高限報警。壓力表與球形儲罐之間不得連接其它用途的任何配件或接管。
5.3 液位測量
5.3.1 液化烴球形儲罐應至少設置兩套遠傳連續測量液位計,宜采用不同測量原理的液位計,其中至少一套應具有就地液位指示功能。(2024年版對比2003年版有變化)
(2003年版:5.3.1 液化烴球形儲罐應設就地和遠傳的液位計,但不宜選用玻璃板液位計。)
5.3.2 球形儲罐應設高低液位報警。高液位報警的設定高度應為球形儲罐的設計儲存高液位。高高液位報警的設定高度不應大于液相體積達到球形儲罐計算容積90%的高度。必要時可增設低低液位報警。(2024年版對比2003年版有變化)
(2003年版:5.3.2 液化烴球形儲罐應設高液位報警器和高高液位連鎖。必要時應加設低液位報警器。)
5.3.3 液位計的選用與安裝應符合GB/T12337-2014附錄B.5和SH/T 3005的要求。(2024年版新增)
5.3.4 最冷月平均溫度低于0℃的地區,使用磁翻板液位計時應采取防凍措施。(2024年版新增)
作者:范詠峰(中科合成油工程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教授級高級工程師)、陳洪沛(中科合成油工程有限公司儀表專業副總工程師,高級工程師)、于淼(中科合成油工程有限公司儀表專業負責人,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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