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罐區由2個及以上罐組組成,各罐組均有防火堤,罐組之間相距約30-60米,中間有消防道路或者其他道路,無其他建構筑物相隔,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第3.6節“儲存單元”,應按每個罐組劃分單元。
二、罐區由2個及以上儲罐區組成,2個及以上儲罐區中間有消防道路或者其他道路,無其他建構筑物相隔,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第3.6節“儲存單元”,應按每個罐組劃分單元。
三、罐區由2個罐組組成,各罐組均有防火堤,中間有其他建筑物相隔(如廠房、倉庫或堆場),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第3.6節“儲存單元”,應按每個罐組劃分單元;如該罐組屬于中間罐組且與生產裝置(廠房)布置在同一區域,原則上應與生產裝置(廠房)一起進行辨識。
四、危險化學品罐區單元劃分以罐區防火堤界限劃分為獨立的單元。對于與生產裝置(廠房)布置在同一區域的危險化學品中間儲罐(罐組),原則上應與生產裝置(廠房)一起進行辨識。對于儲存于一個相對獨立區域的無防火堤的多個危險化學品儲罐,應按一個單元進行辨識。

